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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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