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承
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