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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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