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丁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