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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昇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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