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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漢必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余弘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弘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余弘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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