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儐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淑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鈺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玖
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