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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儐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玖 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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