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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煌 上列當事人被告柏翔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2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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