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中華北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君璇
原告因返還保固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
隆港務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