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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中華北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君璇 原告因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 隆港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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