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好克彥
送達代收人 張雯婷
被 告 建華船務有限公司(KANWAY SHIPPING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