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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當事人被告黃位安、被告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84,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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