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黃位安、被告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84,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