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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立鈦槽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秋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威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10,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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