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立鈦槽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秋香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威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10,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