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
當事人與王木村、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