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二週內陳報
系爭工程重新招標
後之工程進度,及原告
迄今已支付之工程款,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