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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子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6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下同)101年9月27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6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7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2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8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3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9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4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0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5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1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6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2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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