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子樵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6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下同)101年9月27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6張無效。
二、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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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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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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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7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2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8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3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9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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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0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
│005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1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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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2月2日 │ 140,000元│ AZ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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