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泓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
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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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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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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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鉅清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8月10日│11,172元 │AZ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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