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偉達搬家物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勳 代 理 人 李雅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下同)102年2月26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期間末日原 為102年5月26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 即27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中國旅行社│彰化銀行仁愛分行│102年1月5日 │173,255元 │I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 │ │ │ │ │ │ │隆分公司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