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偉達搬家物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成勳
代 理 人 李雅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下同)102年2月26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1張無效。
二、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期間末日原
為102年5月26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
即27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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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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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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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中國旅行社│彰化銀行仁愛分行│102年1月5日 │173,255元 │I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 │ │ │ │ │
│ │隆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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