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溫莎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羽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
登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3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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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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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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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碧真 │基隆一信仁一│101年2月29日│5,180元 │ER0000000 │ │
│ │ │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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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楊迪偉 │彰化銀行瑞芳│101年3月10日│20,000元 │IN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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