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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灣野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野村稔 訴訟代理人 鄒蕙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 於民國102年5月25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3月18日│4,268,930 元│KL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 │ │南科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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