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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祥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風 代 理 人 魏文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1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 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1年4月21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1年4月21日太平洋日報附 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 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號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祥和國際物流│臺灣銀行│101年1月9日 │514,351元 │AD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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