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祥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清風
代 理 人 魏文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1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6 個月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
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1年4月21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1年4月21日太平洋日報附
卷
可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
綦詳。而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
年10月22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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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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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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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和國際物流│臺灣銀行│101年1月9日 │514,351元 │AD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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