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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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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池 代 理 人 高小右       高知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 登於民國102年4月26日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4號 │ ├──┬────┬──────┬──────┬─────┬─────┬───┤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 │ │ │ ├──┼────┼──────┼──────┼─────┼─────┼───┤ │001 │亨昇國際│上海商業銀行│101年8月31日│140,246元 │KLA0000000│ │ │ │企業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公司 │基隆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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