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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合統勤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海軍戰系工廠」之記載,應更正為「彰 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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