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合統勤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海軍戰系工廠」之記載,應更正為「彰
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