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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 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富爾利手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 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20日刊登民眾日 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裁定及新聞紙為證。又該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1 │賴盛雄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102 年7 月5 │119,070元 │JN0000000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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