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 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富爾利手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
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20日刊登民眾日
報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裁定及新聞紙為證。又該
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 年10月20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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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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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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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盛雄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102 年7 月5 │119,070元 │JN0000000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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