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莊燈旺
訴訟
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
被 告 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煊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