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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煊舜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燈旺間因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2,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