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達貨櫃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育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憲義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5,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