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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達貨櫃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育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憲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5,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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