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
債 權 人 曾立君
債 務 人 李志鵬
債 務 人 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元吉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李志鵬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新臺幣
參佰拾捌萬元自附件附表一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
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附件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