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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8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 債 權 人 曾立君 債 務 人 李志鵬 債 務 人 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李志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新臺幣   參佰拾捌萬元自附件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附件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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