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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債 權 人 吉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雄 債 務 人 賴東陽即長陽海產鮮魚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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