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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3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債 權 人 呈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宏 債 務 人 蔡煉坤即金北台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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