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文誠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福誠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10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