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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3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 債 權 人 捷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雲雲 債 務 人 戴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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