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 權 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致
債 權 人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債 權 人 大中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麟
債 務 人 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達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玖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
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大中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新臺幣伍
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