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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 權 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債 權 人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債 權 人 大中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麟 債 務 人 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玖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   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大中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新臺幣伍   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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