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文生、宏禧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指「訴訟終結」,在假 扣押供擔保之情形,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 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供擔保人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則在供 擔保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 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是在 假扣押供擔保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始 得謂與上揭法文「訴訟終結」相當,倘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 之原因,係因有反擔保存在,非債權人撤回執行,自不得謂 合於「訴訟終結」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43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7號准 予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下同)65萬元(本院101年 度存字第62號),惟上開裁定(關於宏禧國際有限公司部分 )嗣經廢棄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以基隆港東 郵局第138號存證信函催促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為此訴 請聲請人損害賠償之訴業經駁回確定(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458號),故聲請裁定命返還提存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供如上擔保後,於101年3月3日在195萬元範圍 內對相對人宏禧國際有限公司名下不動產假扣押執行(本院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迄相對人供反擔保後(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32號),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於101年5月1日始 行終結;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7號准予假扣押裁定關於 相對人宏禧國際有限公司部分,則於101年9月20日經廢棄確 定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矧兩造間 上揭假扣押執行事件,係因相對人供反擔保始告終結,於聲 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前,相對人既仍持續供反擔保提存免為 假扣押執行,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即受擔保利 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顯不該當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之要件,益無強令相對人行使權 利之理。至聲請人供擔保為假扣押執行後,原准予假扣押之 裁定是否業遭廢棄;及相對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前,是 否已逕對聲請人起訴行使權利而無理由,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命返還擔保金之要件均無涉。綜上, 本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