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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基小字第 22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日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棟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   告 朱芬岏(原名朱淑芬)       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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