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日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棟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 告 朱芬岏(原名朱淑芬)
陳東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