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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基小調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調字第76號 原   告 劉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 正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良吉水電材料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從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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