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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基簡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宇昇機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忠 被   告 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孝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以一0三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八百二十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正本已於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未於限期內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以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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