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宇昇機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國忠
被 告 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孝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以一0三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八百二十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
正本已於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惟原告未於限期內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規定,應
予以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