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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基簡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卉業園藝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商寶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裕益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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