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卉業園藝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商寶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裕益等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