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山國際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慶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耀亭
蔡傳旺
蔡麗枝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