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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基簡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山國際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慶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耀亭       蔡傳旺       蔡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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