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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基簡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942號 原   告 大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鳳 訴訟代理人 洪俊慎 被   告 楊鴻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柯金 鳳、住基隆市○○區○○街○巷○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漏寫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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