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余嬌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
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零叁佰壹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