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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 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零叁佰壹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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