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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存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103年度建字第 23號返還存單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7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