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長鴻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文宏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被 告 鼎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志豪為被告鼎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
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政伶,
嗣自民國 103年3月7日起
變更為黃志豪,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
可稽,因新任
法定代理人黃志豪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就被告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陳政伶之代理權消滅乙事,聲明承受訴訟,
爰
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命黃志豪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
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