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
法定
代理人 游秋發
被 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弄○○號1樓
,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