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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裝修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游秋發 被   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弄○○號1樓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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