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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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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國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學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里區00000000 00000 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3日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85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3,856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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