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進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群翔營造有限公
司、陳照美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群翔營造有限公司、陳照美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540 元,應繳
裁判費新
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
⑵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