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宏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仁清 被   告 邱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聲明。 (二)原告應查報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所定費率,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 仟柒佰柒拾陸元。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第119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略載原告與被告即拍定人邱秀媚之協 商未能達成合議,依法於法定期間就優先承買權提起訴訟等 情並未表明訴訟標的( 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 (即原告為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經過)、暨其聲明( 即請 求法院確認某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或證書之真偽或就 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等,於起訴時於訴狀上應記載明 確及特定)。 三、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 ○里○○路○○○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坐落於附表 所示編號1、編號3及編號9之土地上,而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 號10之土地係由被告所拍定,且系爭房屋所占用附表所示編 號1、編號3及編號9之土地拍定之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4 46,000元、5,631,000元及16,693,000元(即每平方公尺各為 99,971元、65,098元及60,65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 編號3及編號9欄位所示),合計25,770,000 元,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借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793號民事執行卷核閱屬 實。惟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其欲確認優先承買權之 範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同時,並依 該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僅確認系爭房屋所占 用之土地部分之優先承買權存在,即應以系爭房屋各自占用 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3及編號9之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 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 繳納238,776元(即暫以系爭房屋占用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3 及編號9之土地之全部,作為本件確認之訴之確認範圍,並 以其拍定之金額25,770,000元作為計算之標準)。 四、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暨其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起訴狀 、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 │附表: 103年度補字第133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林│34.47 │全部 │ ├─┼───┴────┴────┴────┴──────┴─┴─────┴────────────┤ │ │計算式:3,446,000元÷34.47=99,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17.43 │全部 │ ├─┼───┼────┼────┼────┼──────┼─┼─────┼────────────┤ │3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86.5 │全部 │ ├─┼───┴────┴────┴────┴──────┴─┴─────┴────────────┤ │ │計算式:5,631,000元÷86.5=65,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4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39.69 │全部 │ ├─┼───┼────┼────┼────┼──────┼─┼─────┼────────────┤ │5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42.30 │全部 │ ├─┼───┼────┼────┼────┼──────┼─┼─────┼────────────┤ │6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04 │全部 │ ├─┼───┼────┼────┼────┼──────┼─┼─────┼────────────┤ │7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58.17 │全部 │ ├─┼───┼────┼────┼────┼──────┼─┼─────┼────────────┤ │8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40.71 │全部 │ ├─┼───┼────┼────┼────┼──────┼─┼─────┼────────────┤ │9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林│275.22 │全部 │ ├─┼───┴────┴────┴────┴──────┴─┴─────┴────────────┤ │ │ 計算式:16,693,000元÷275.22=60,6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0│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林│229.74 │全部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