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宏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仁清
被 告 邱秀媚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暨其聲明。
(二)原告應查報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未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
仟柒佰柒拾陸元。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第119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
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於
起訴狀略載原告與被告即拍定人邱秀媚之協
商未能達成合議,依法於法定期間就優先承買權提起訴訟
等
情,
惟並未表明訴訟標的( 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
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
(即原告為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經過)、暨其聲明( 即請
求法院確認某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或證書之真偽或就
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
與否等,於起訴時於訴狀上應記載明
確及特定)。
三、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
○里○○路○○○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坐落於附表
所示編號1、編號3及編號9之土地上,而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
號10之土地係由被告所拍定,且系爭房屋所占用附表所示編
號1、編號3及編號9之土地拍定之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4
46,000元、5,631,000元及16,693,000元(即每平方公尺各為
99,971元、65,098元及60,65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
編號3及編號9欄位所示),合計25,770,000 元,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借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793號民事執行卷核閱屬
實。惟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其欲確認優先承買權之
範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
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同時,並依
該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僅確認系爭房屋所占
用之土地部分之優先承買權存在,即應以系爭房屋各自占用
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3及編號9之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
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
繳納238,776元(即暫以系爭房屋占用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3
及編號9之土地之全部,作為本件
確認之訴之確認範圍,並
以其拍定之金額25,770,000元作為計算之標準)。
四、
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暨其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起訴狀
、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
│附表: 103年度補字第133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林│34.47 │全部 │
├─┼───┴────┴────┴────┴──────┴─┴─────┴────────────┤
│ │計算式:3,446,000元÷34.47=99,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17.43 │全部 │
├─┼───┼────┼────┼────┼──────┼─┼─────┼────────────┤
│3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86.5 │全部 │
├─┼───┴────┴────┴────┴──────┴─┴─────┴────────────┤
│ │計算式:5,631,000元÷86.5=65,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4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39.69 │全部 │
├─┼───┼────┼────┼────┼──────┼─┼─────┼────────────┤
│5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42.30 │全部 │
├─┼───┼────┼────┼────┼──────┼─┼─────┼────────────┤
│6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04 │全部 │
├─┼───┼────┼────┼────┼──────┼─┼─────┼────────────┤
│7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58.17 │全部 │
├─┼───┼────┼────┼────┼──────┼─┼─────┼────────────┤
│8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40.71 │全部 │
├─┼───┼────┼────┼────┼──────┼─┼─────┼────────────┤
│9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林│275.22 │全部 │
├─┼───┴────┴────┴────┴──────┴─┴─────┴────────────┤
│ │ 計算式:16,693,000元÷275.22=60,6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0│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林│229.74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