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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原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原   告 大中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麟 上列當事人被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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