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致
原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原 告 大中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麟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