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一一康馨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艮嚴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高禾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