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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一一康馨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艮嚴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禾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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