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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王文成 被   告 陽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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