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王文成
被 告 陽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德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