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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進 被   告 佑啟新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水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 。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玖佰貳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第77條之2 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為聲明為「一、請求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就2013年9 月17日『PACIFIC PROSPECT』輪船所發生 損害,被告對原告損害賠償債權美金26,614元不存在。二、 禁止被告以應給付第三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 ,作為脅迫要求第三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以扣款 方式拒不給付,對應給付於原告工程款新臺幣900,000 元之 不當行為。」核此數項聲明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 ,是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又上開第一項聲明之美金26,614元 ,於103年5月28日本件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 為新臺幣30.292元,則美金26.614元即為新臺幣806191元( 元以下4捨5入),加計上開第二項聲明之新臺幣900,000 元 ,為新臺幣1,706,191 元。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706,191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929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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