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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酬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吳學軒 被   告 原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莊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即以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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