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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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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國 原   告 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文成 原   告 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賜 被   告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1,7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0,00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金額之部分,應 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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