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貴國
原 告 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文成
原 告 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賜
被 告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1,7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0,00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金額之部分,應
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